湖南省出國(境)培訓暫行管理辦法
來源:對外合作交流處 時間:2016-03-2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出國(境)培訓,一般是指企事業(yè)單位和國家機關選派各類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赴國外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采取授課、研修或實習等多種形式,學習先進生產技術、科學管理經驗以及其他國內難以學習到的業(yè)務適應(不包括:執(zhí)行引進技術設備合同及政府間簽訂的多邊或雙邊協議規(guī)定的出國培訓項目;由教育部歸口管理的向國外派遣留學和進修人員的工作)。
第二條 為了加強我省出國(境)培訓管理,保證出國(境)培訓質量,根據國家外國專家局、外交部等國家有關部門以及我省的相關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資助的出國(境)培訓項目和由我省各部門、各市州組織的因公出國(境)培訓項目。
第二條 為了加強我省出國(境)培訓管理,保證出國(境)培訓質量,根據國家外國專家局、外交部等國家有關部門以及我省的相關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資助的出國(境)培訓項目和由我省各部門、各市州組織的因公出國(境)培訓項目。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四條 湖南省外國專家局為湖南省國家機關和企事業(yè)單位出國(境)培訓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對審批、審核類出國(境)培訓實行項目計劃管理。具體負責申請國家外國專家局資助的審批類出國(境)培訓項目;審批不屬于湖南省授權的委、辦、廳、局代表湖南省簽訂的多邊或雙邊協議規(guī)定以外的出國(境)培訓項目;按照管理權限逐級上報審批各地區(qū)、各部門自籌經費的審核類出國(境)培訓項目;以備案方式管理出國(境)執(zhí)行合同培訓項目。除省政府授權的以外,任何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未經湖南省外國專家局審批同意,一律不得組織出國(境)培訓。
第五條 各地區(qū)、各部門出國(境)培訓歸口管理部門緊密圍繞我省及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統一制定本地區(qū)、本部門出國(境)培訓計劃。
第六條 湖南省外國專家局于每年9月份,根據國家外國專家局和省委、省政府的規(guī)定,制定印發(fā)關于申報下年度出國(境)培訓計劃的通知。根據全省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總體要求,會同省外事僑務辦公室對各市州、各部門報送的項目進行綜合平衡和組織論證,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下達全省出國(境)培訓計劃。對未納入計劃的出國(境)培訓項目,一律不予辦理。
第五條 各地區(qū)、各部門出國(境)培訓歸口管理部門緊密圍繞我省及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統一制定本地區(qū)、本部門出國(境)培訓計劃。
第六條 湖南省外國專家局于每年9月份,根據國家外國專家局和省委、省政府的規(guī)定,制定印發(fā)關于申報下年度出國(境)培訓計劃的通知。根據全省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總體要求,會同省外事僑務辦公室對各市州、各部門報送的項目進行綜合平衡和組織論證,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下達全省出國(境)培訓計劃。對未納入計劃的出國(境)培訓項目,一律不予辦理。
第三章 項目執(zhí)行
第七條 出國(境)培訓項目必須在批準年度內執(zhí)行。各市州、各部門出國培訓歸口管理部門應均衡安排項目計劃執(zhí)行時間。
第八條 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出國(境)培訓團組和人員,湖南省外國專家局在收到材料起3個工作日內,辦好有關審批、審核手續(xù)。
第九條 審核類出國(境)培訓項目,應先經本市州、本部門出國培訓歸口管理部門和外事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并蓋章后,報送湖南省外國專家局辦理審核手續(xù)。
第八條 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出國(境)培訓團組和人員,湖南省外國專家局在收到材料起3個工作日內,辦好有關審批、審核手續(xù)。
第九條 審核類出國(境)培訓項目,應先經本市州、本部門出國培訓歸口管理部門和外事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并蓋章后,報送湖南省外國專家局辦理審核手續(xù)。
第四章 人選條件
第十條 嚴格遵循德才兼?zhèn)洹葱枧汕病W以致用、寧缺毋濫的選派方針,選拔熱愛祖國、品行端正、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專業(yè)對口、求知欲強、愛崗敬業(yè)、具有開拓創(chuàng)新精神,身體健康和外語合格的技術業(yè)務骨干出國(境)培訓。
第十一條 出國(境)培訓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年齡在50歲以下,并具有三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如系頂崗實習培訓,則須具備中等專科及以上學歷和五年以上工作經驗。有特殊需要的出國(境)培訓人員,要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體檢,并由派出單位出具擔保證明,其年齡可適當放寬,但一般不超過55歲。
第十二條 出國培訓人員必須參加全國出國培訓備選人員外語水平考試(BFT)或其他經國家承認且層次相同的統一外語考試,并取得合格證或相應成績證明。
第十三條 五人以上(含五人)短期出國培訓團組可配備專業(yè)翻譯。
第十四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出國培訓備選人員可免于參加全國出國培訓備選人員外語水平考試(BFT):
一、具有教育部認可的高等院校外語本科、專科畢業(yè)證書,并在出國培訓期間使用所學語種者;
二、曾在國外連續(xù)獨立工作或學習一年以上并出具本單位人事部門證明或留學進修證明,并在出國培訓期間使用所學語種者。
第十五條 中長期出國培訓人員一律不得攻讀學位,不得延長培訓期限。
第十一條 出國(境)培訓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年齡在50歲以下,并具有三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如系頂崗實習培訓,則須具備中等專科及以上學歷和五年以上工作經驗。有特殊需要的出國(境)培訓人員,要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體檢,并由派出單位出具擔保證明,其年齡可適當放寬,但一般不超過55歲。
第十二條 出國培訓人員必須參加全國出國培訓備選人員外語水平考試(BFT)或其他經國家承認且層次相同的統一外語考試,并取得合格證或相應成績證明。
第十三條 五人以上(含五人)短期出國培訓團組可配備專業(yè)翻譯。
第十四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出國培訓備選人員可免于參加全國出國培訓備選人員外語水平考試(BFT):
一、具有教育部認可的高等院校外語本科、專科畢業(yè)證書,并在出國培訓期間使用所學語種者;
二、曾在國外連續(xù)獨立工作或學習一年以上并出具本單位人事部門證明或留學進修證明,并在出國培訓期間使用所學語種者。
第十五條 中長期出國培訓人員一律不得攻讀學位,不得延長培訓期限。
第五章 培訓經費
第十六條 各地區(qū)、各部門出國培訓歸口管理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外交部關于印發(fā)〈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73號)、《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于調整短期出國(境)培訓生活費用開支標準和部分國家培訓費幣種的通知》(外專發(fā)[2002]95號)、《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于調整中長期出國(境)培訓人員費用開支標準的通知》(外專發(fā)[2002]96號)等文件規(guī)定,申報出國(境)培訓經費預算,不得超標準收費及挪用、克扣、私分或變相私分出國(境)培訓費用。對違規(guī)者,湖南省外國專家局將嚴肅查處。情節(jié)嚴重的,將取消其組團資格并追究主管人員責任。
第六章 培訓協議
第十七條 各地區(qū)、各部門出國培訓歸口管理部門和項目執(zhí)行單位要根據培訓項目的要求,選擇經國家外國專家局認定的國(境)外培訓渠道。中長期出國(境)培訓項目要選擇國(境)外知名大學、科研機構、大企業(yè)和專業(yè)培訓機構及政府部門承辦。培訓渠道應具備以下幾點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和良好的信譽;
二、具有一定經濟實力和專業(yè)特長;
三、具有承辦組織培訓的條件和經驗,能安排高水平的授課和對口的業(yè)務考察;
四、收費合理,能按照培訓合同安排食宿交通。
第十八條 出國(境)培訓項目執(zhí)行單位在項目執(zhí)行前,應與國(境)外培訓渠道簽訂出國(境)培訓協議(或合同)。培訓協議(或合同)包括下述內容:
一、培訓題目、目的;
二、培訓時間、地點;
三、參訓人員條件;
四、講課大綱(含課程名稱、任課老師、教材及參考資料等);
五、實習要求;
六、培訓費用(含伙食、住宿、交通安排及費用支付方式等);
七、保險方式及費用分擔;
八、違約處理方式。
一、具有法人資格和良好的信譽;
二、具有一定經濟實力和專業(yè)特長;
三、具有承辦組織培訓的條件和經驗,能安排高水平的授課和對口的業(yè)務考察;
四、收費合理,能按照培訓合同安排食宿交通。
第十八條 出國(境)培訓項目執(zhí)行單位在項目執(zhí)行前,應與國(境)外培訓渠道簽訂出國(境)培訓協議(或合同)。培訓協議(或合同)包括下述內容:
一、培訓題目、目的;
二、培訓時間、地點;
三、參訓人員條件;
四、講課大綱(含課程名稱、任課老師、教材及參考資料等);
五、實習要求;
六、培訓費用(含伙食、住宿、交通安排及費用支付方式等);
七、保險方式及費用分擔;
八、違約處理方式。
第七章 培訓日程
第十九條 各地區(qū)、各部門出國培訓歸口管理部門應指導項目執(zhí)行單位與國(境)外培訓渠道共同設計培訓課程,編制培訓日程。為保證培訓質量,出國(境)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得少于三周。赴周邊國家和地區(qū)的培訓,時間不得少于二周。
第二十條 在國(境)外培訓期間,授課時間和技術業(yè)務實習時間分別不得少于全部培訓時間的三分之一,工作日不得安排游覽活動。培訓地點要相對固定,一般限于一個國家的1~3個城市。
第二十一條 要嚴格執(zhí)行已經審批審核的培訓日程,不得編報虛假培訓日程和隨意更改培訓日程。對假借培訓名義公費出國(境)旅游的,將追究培訓團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 在國(境)外培訓期間,授課時間和技術業(yè)務實習時間分別不得少于全部培訓時間的三分之一,工作日不得安排游覽活動。培訓地點要相對固定,一般限于一個國家的1~3個城市。
第二十一條 要嚴格執(zhí)行已經審批審核的培訓日程,不得編報虛假培訓日程和隨意更改培訓日程。對假借培訓名義公費出國(境)旅游的,將追究培訓團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 預培訓
第二十三條 出國(境)培訓團組和人員必須參加出國前預培訓。各市州、各部門出國培訓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預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預培訓時間不得少于三天。預培訓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項:
一、學習《涉外人員守則》(國發(fā)[1992]5號),進行外事紀律教育;
二、明確培訓任務、組織分工、日程安排和經費預算;
三、了解所去國家(地區(qū))的社會、經濟、文化、科技等概況;
四、熟悉與培訓專題有關的業(yè)務知識,使國內外培訓內容緊密銜接。
第二十四條 預培訓時間不得少于三天。預培訓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項:
一、學習《涉外人員守則》(國發(fā)[1992]5號),進行外事紀律教育;
二、明確培訓任務、組織分工、日程安排和經費預算;
三、了解所去國家(地區(qū))的社會、經濟、文化、科技等概況;
四、熟悉與培訓專題有關的業(yè)務知識,使國內外培訓內容緊密銜接。
第九章 國外管理
第二十五條 出國(境)培訓團組實行團長負責制。團長應是熟悉業(yè)務、善于管理、能帶領培訓學員圓滿完成培訓任務的業(yè)務主管部門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 重點出國(境)培訓培訓團組應由省市業(yè)務主管部門負責人擔任團長。對于管理類重點出國(境)培訓團組或享有國家經費資助的技術類培訓團,出國(境)培訓歸口管理部門可派人隨團,協助團長工作,監(jiān)督培訓計劃執(zhí)行和經費使用,調查了解情況,評估培訓渠道。
第二十七條 各地區(qū)、各部門出國培訓歸口管理部門應在團組和人員出國(境)前,將培訓人員名單、培訓日程和國(境)外接收渠道等情況通報所去國家或地區(qū)的我國駐外使領館和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協會駐外機構。
第二十六條 重點出國(境)培訓培訓團組應由省市業(yè)務主管部門負責人擔任團長。對于管理類重點出國(境)培訓團組或享有國家經費資助的技術類培訓團,出國(境)培訓歸口管理部門可派人隨團,協助團長工作,監(jiān)督培訓計劃執(zhí)行和經費使用,調查了解情況,評估培訓渠道。
第二十七條 各地區(qū)、各部門出國培訓歸口管理部門應在團組和人員出國(境)前,將培訓人員名單、培訓日程和國(境)外接收渠道等情況通報所去國家或地區(qū)的我國駐外使領館和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協會駐外機構。
第十章 培訓成果
第二十八條 出國(境)培訓團組和人員回國后15天內要向本地區(qū)或本部門出國培訓歸口管理部門提交培訓總結報告,報告培訓計劃執(zhí)行情況、學習收獲和工作建議,并對國(境)外培訓渠道予以評估。
第二十九條 各地區(qū)、各部門出國培訓歸口管理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培訓成果總結、跟蹤和推廣工作。每年年底匯編培訓總結報告,在申報下年度項目計劃時集中報送湖南省外國專家局。有推廣價值的成果應及時上報。
第三十條 對國家資助的重點項目,出國培訓歸口管理部門要在項目組織實施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加強管理,確保培訓質量和培訓效果。湖南省外國專家局將選擇重點項目進行成果跟蹤。
第二十九條 各地區(qū)、各部門出國培訓歸口管理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培訓成果總結、跟蹤和推廣工作。每年年底匯編培訓總結報告,在申報下年度項目計劃時集中報送湖南省外國專家局。有推廣價值的成果應及時上報。
第三十條 對國家資助的重點項目,出國培訓歸口管理部門要在項目組織實施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加強管理,確保培訓質量和培訓效果。湖南省外國專家局將選擇重點項目進行成果跟蹤。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
湖南省外專局
2005/04/13
湖南省外專局
2005/04/13